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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活水平和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范围扩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对外投资的情况也逐渐增多。投资设立的组织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财产由于具有特殊性,涉及法律体系范围广,多半有共权和私权的冲突,处理起来较为棘手,本文拟就离婚案件股权分割问题进行探析。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对于离婚案件中分割有限公司股权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一)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的公司(一人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或法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只是对其有些特殊的规定而已。对于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发生离婚诉讼时,有限公司股权如何分割,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鉴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及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律事实我们认为对于此类股权分割处理由于不涉及第三人股东,应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协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权,人民法院可按其协议处理。 2.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不能协商一致,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一方主张取得公司股权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②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③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且愿与对方共同经营,只是对应当分得的份额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酌情处理; ④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使得有时其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并不独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理论上所说的“揭开公司的面纱”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此夫妻双方即使离婚也不能免除其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双方离婚前的公司债务(主要指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时债权人向其主张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形)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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