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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您好,我是上次咨询您的.我想问一下,我妹夫在外面跟别人乱搞那个女的现在都怀孕三个月了。我们能告他重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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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同居和重婚是两个概念。没有证据他们以夫妻名义生活或者领取结婚证,不宜认定为重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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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21 20:5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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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终审判决不服,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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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9 12:1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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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个复杂且麻烦的事情想象您咨询一下,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事情是这样的:我8月份从我同事的借记卡里,分三次透支出,共8518元人民币。然后我在9月13号,9月14号分两次让她从我的借记卡里透支了4960元,作为前期还她的钱。因为我当时卡里没有那么多,我在10月4号左右还她了剩余的3560元。(这部分钱是通过我们另外一个同事转交她的),可是她于10月7号左右来找我,说是因为我延误她的还款期,致使产生了利息,是192元,让我全部偿还。(她的借记卡的最后还款日为9月14日)我对于她的这样说法,不能认同,我认为我在她对账期日已经还了她大部分,造成有利息的主要原因是她没有按时把钱还进卡里,假如是我该承担的话,也只是承担3560元这部分的利息。
10月7号那天,我们一同要到银行咨询,但因为是下午18点,银行的工作人员要关门了,我建议她打民生银行的咨询电话,就把我的朋友的一张民生银行的卡,借给她,让她看上面的的电话,进行咨询。然后这张卡就被她拿走了。
10月8号,她让我把钱给她,我不同意,我说我要上网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就让她把她的卡号和身份证号以及查询密码发短息给了我,但是,她给我的咨询密码给我是错误的,我就打电话,给她改了,进行了查询。可能是她收到了,更改密码的短信,就给我打了电话,她威胁我,我的那张卡在她手里,她可以取出来,(因为她前期取过我的,所以知道密码),我当时并没有给予理会。
10月9号的上午10点多,我的手机突然接到短信,我朋友的那张卡被人,消费了200元,我立即给她打电话。可是她就是不接!我同时让我的朋友也给她打,她让我们下午去她的工作单位拿。下午三点,我和我的朋友去她的单位里找她,她刚开始即不还钱,也不给卡,最后没有办法,我打了110,当着警察的面,她才把卡给我。但是拒绝还钱。当时我的想法:(因为我们目前还共事与一家公司)不想闹的太难堪,就想息事宁人。没有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可是,时到今日我还是认为我不应该负担她的那么多的利息,而且她没有经过我的允许从我卡里取钱,我认为那是盗窃的行为。我特别想让您给我个明确的说法,我是不是应该还她那么多,另外我是不是可以追究她盗窃的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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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欠她的钱应该还,至于你怎么就能刷了她的卡,我没有看明白。虽然你写了很多,毕竟文字容易有歧义,在此无法做深入分析。简评一下:
1、如果不是你的原因导致透支利息产生,你不必还卡的利息部分。
2、你跟你同事都有不当行为,她那种自力救济的行为虽不妥,但是在你找她之后她已经还上,最好还是不要把关系闹僵。
和谐社会,大家创造。
复杂问题,最好电话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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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7 16:2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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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屋购买合同上标注房产证是在办理入住手续后的180个工作日内办下来,若超出180个工作日,便算作违约,合同上注明违约在30日内的赔偿200元,超过30日的追加200元,现在已经超出了约定时间一个月了我还没有拿到房产证,请问我能不能借此要求退房,还请问办理入住手续之日是不是指我缴纳物业等费用拿到房屋钥匙之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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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办理入住手续之日应指房屋交付之日,我理解你们的合同就是交钥匙之日.
至于办理房产证,指的是大证,不是每户的小证.只要开发商尽到办大证的义务就不算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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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6 10: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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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法院可以执行唯一住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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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效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个规定对银行实现抵押权产生一定影响。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该规定从12月21日起生效。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法院应当给被执行人6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法院可以强制其迁出。对于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由申请执行人为其提供临时住房,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租金,租金从房屋拍卖款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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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8-10-15 13:4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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